无论法律的理想基础、实现方式、体现载体是什么,法律的实际应用往往被视为诉讼,这与竞赛极其酷似——这也使得法律和游戏之间存在的密切关系有所显现。几乎所有类型的游戏都显性或潜在地要求参与者履行某种程度上的契约或义务的原始做法,在希腊,打官司被视为比赛(agon),就如同中世纪打官司也可体现为司法决斗一样,参与双方既受到特定规则的约束,同时又具有某种宗教形式的竞赛,只不过竞赛的“奖品”在此时成为了“仲裁审判”本身。
早起诉讼、竞赛,意味着游戏,更不用说时至今日的法庭审判过程中,仍然使用着假发、法袍、宣判锤等物体,来表演出某种具有特殊神圣性质的“法律场域”,在某国我们也常常称之为“司法威严”,为了不使“威严”的法律过度严肃进而被解构成为笑话,后人很贴心地在这个概念之后补充了“司法温度”这一更具有人文属性的词回护其严肃性。而事实上戴上假发和法袍,无异于在宗教仪式中戴上面具或者是全身赤裸,目的是在名为“法律”的游戏中短暂地表演成为一个与先前自己无关的别“人”。(舞台剧《初步举证》中,女性律师的台词中有过讲自身的假发、法袍,比喻为骑士盔甲的桥段。强调了这种身份上的虚设对于原有客体的心理性、仪式性保护作用)
不仅仅是法庭这一空间与游戏空间所具有的同构性质,或者是其时空和规约讲法律整个流程锁定在井然有序、强调逻辑的游戏流程之中。诉讼能够被当成斗智、竞赛、演讲或者是碰运气概率游戏某些片面属性的集合。其形式更为复杂,不再单纯地体现某种特定的竞赛观念,而在明确划定胜负关系的同时,讨论复杂的是非观念、道德体系,乃至于某种更为广义的社会道德标准。在此意义之下,因其划定游戏规则的方式,以及其严肃、开诚布公地遵守游戏态度的原则,使得参与者绝大多数无论结果如何而认为裁决无可辩驳,而“上诉”也提供了在更严肃体系、更高层级之下“重赛”的功能。
。借此我们也可以理解到为什么某国地方法院常常倾向于驳回参与者“上诉”的请求,因为“上诉”消解了地方判决的权威性,体现了对于更高程度更高层面司法正义的追求,绝非仅仅只是“占用司法资源”,或者是“明知不可诉而诉”,甚至是“无理之诉”。同时因司法资源的稀缺性、时空上的滞后性。我们是否可以认为法律所追求、代表的“权威和公正”同样在量上具有相应的稀缺性,在时空上具有相应的滞后性。更遑论法律游戏在流程上的结束并不以判决为标准,并且在其之后同样存在有尚待“执行”的环节。
无论实现法律的游戏具体体现为辩论、武装格斗、长者审议、掷骰子还是其他类型的竞赛。审判作为竞赛的某种变体形式,常常要求参与者无条件地承认其神圣性,并认可“无异议定结局”(unanimity decides the issue)的规则,又或者是更为早期、更原始的“少数服从多数”(majority)规则,都还是掉进了这种思维惯性之中——特定规则下的竞赛或审判,仅能解释该特定条件下的正义或真理。参与双方奋力求胜的行为是神圣的,然而一旦受到明确是非观念驱动下,进而升入法律领域之中时,不可避免地具有关于神权(divine power)的宗教信仰属性。然而所有这些演化仍然出于游戏形式、游戏规则、游戏场景所催生出的观念萌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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