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戏是人类生活的重要组成部份,哲学家对游戏也有着强烈兴趣。《生命、游戏与乌托邦》的作者对于游戏的看法就和另一位鼎鼎大名的哲学家维特根斯坦不同,前者相信游戏可以被定义,而后者认为游戏是无法被定义的。当然,维特根斯坦最大兴趣并不是寻找游戏的定义,他试图用游戏作为例子来说明一些更深刻的事情。如果能大致了解下他想说明的是什么,也能回过头来帮助理解他为什么觉得游戏没有一个共同的“本质”。
哲学研究的这个著名段落里,维特根斯坦开始讨论游戏的概念:
例如,我们可以考察一下我们称为“游戏”的活动。我指的是棋类游戏、牌类游戏、球类游戏、角力游戏等等。它们的共同之处是什么?——不要说:“它们一定有某种共同之处,否则它们不会都叫作‘游戏’”——而要看看所有这些究竟有没有某种共同之处,——因为你睁着眼睛看,看不到所有这些活动有什么共同之处,但你会看到相似之处、亲缘关系,看到一整系列这样的东西。像上面说的:不要想,而要看!——例如看看棋类游戏,看看它们的各式各样的亲缘关系。现在转到牌类游戏上:你在这里发现有很多和第一类游戏相应的东西,但很多共同点不见了,另一些共同点出现了。再转到球类游戏,有些共同点还在,但很多没有了。——它们都是“消闲”吗?比较一下象棋和三子连珠棋。抑或总有输家赢家或在游戏者之间总有竞争?想一想单人牌戏。球类游戏有输赢;可小孩对着墙扔球接球玩,这个特点又消失了。看看技巧和运气在游戏中扮演的角色;再看看下棋的技巧和打网球的技巧之间的不同。再想一想跳圈圈这种游戏:这里有消闲的成分,但是多少其他的特点又不见了!我们可以这样把很多很多其他种类的游戏过一遍;可以看到种种相似之处浮现出来,又消失不见。 这种考查的结果是这样的:我们看到了相似之处盘根错节的复杂网络——粗略精微的各种相似。
—— 《哲学研究》66节
《哲学研究》66节到72节维特根斯坦讨论了很多与游戏相关的话题。维特根斯坦在游戏中看到了什么,或者他想通过游戏这个例子说明什么?他想讨论的是一个在哲学史上可能最为棘手的难题,这个问题一开始看起来并不复杂。
一个名称之下包括很多具体的东西,比方我们把很多种活动叫做游戏,它们都属于“游戏”这个概念之下。游戏包括了象棋、捉迷藏、桌游等等。类似的,“质数”这个概念包括了3、5、13等等数字。而这看起来是最平平无奇的事情,我们的概念似乎就是这样组织、划分这个世界上的诸多东西。但仔细看下,事情就麻烦了起来。
我们可以清晰的定义什么是质数,质数是只能被一和它自己整除的数,一个整数要么是质数要么不是质数,不可能有模糊的过渡。但问题是游戏也能这样清晰的定义么?一项活动要么是游戏要么不是游戏,我们能够在游戏活动和非游戏活动中间划出界限么?象棋无疑是游戏,丢沙包比较像游戏,对着墙扔球好像疑问就很大了。《生命、游戏与乌托邦》的作者正是做了寻找游戏定义的尝试。维特根斯坦无疑会说寻找游戏准确定义是不可能的,他的想法就是所有游戏共有的那个特征并不存在,为游戏概念划出一个清晰范围根本是不可能的。
游戏是两个或多个玩家之间的对抗么,但我们有单人玩的游戏。那么游戏是固定规则下达成一个目标么,但我们可以漫无目的玩游戏,也有边玩边修改规则的情况。的确很多游戏有输家赢家的对抗,它们是典型的游戏。在固定规则下达到目标也有很多典型的游戏,比如空当接龙和扫雷。但在这两类游戏之间又有什么共同点呢?也许我们可以找到,但在另一些游戏上这个共同点可能又会消失。我们确实难以找到所有游戏的那个共同点,我们也难以给游戏和非游戏划出清晰的界限。
不只是游戏这个概念,有大量的概念处于这样的模糊地带。“鱼”是指哪些动物,包括鲸鱼和海豚么?一个人完全可以说它们不属于鱼类,因为它们属于哺乳动物。一个人所指的鱼可能另一个人就会不一样。我们生活中的很多一般概念和重要概念正是这样,植物、动物、理解、美、善、正义等等。想一想我们如何使用“美”这个词,一段旋律和一座哥特教堂我们都可以称之为美的,但它们之间很难说有什么共同点。维特根斯坦把概念的这种模糊而又互相联系的特点称为家族相似性。
我们把一个活动叫做游戏,不是因为它具一些游戏所特有的特征或共同点,而是这个活动在有些地方和一些其它游戏的活动有相似之处,这些林林总总的活动编织成了一个范围模糊的家族,我们宽泛笼统的称之为“游戏”。其中有一些是典型的游戏活动,比如棋类游戏、桌面游戏,还有很多活动处于争议和模糊地带,就像翻花绳或者玫瑰花环。这样的相似性就是家族相似性。
我不能以比通过使用“家族相似性”这个词的方式更好的方式来刻画这些相似性;因为存在于一个家族的诸成员之间的那些不同的相似性就是以这样的方式交叠和交叉在一起的:身材、面部特征、眼睛的颜色、步态、气质,等等,等等。——而且我将说:诸“游戏”构成了一个家族。
——《哲学研究》 67节
不是一个名称下的所有个体分享一种或一些共性,比如说一个家族里有甲乙丙丁四个人,不是他们都有类似的特征,比如所有人都有一样的鼻子。而是甲和乙眉毛类似,乙和丙眼睛类似,丙和丁鼻子类似,以此类推。一个家族的人没有一种共有的特征,但有着各种各样的局部相似。另一种思考这种相似性的方法就是类比一条编织出来的绳子,组成绳子的纤维在局部彼此交叠,但没有一条纤维从头到尾贯穿整条绳子。概念所包括的个体也是这样,它们由很多的局部相似性彼此相连,但没有一种共同的相似性可以贯穿所有个体。
游戏作为家族相似性概念的典型,正是这样编织起来的。我们日常对游戏概念的使用总是会存在模糊和不确定。我说:“昨天他玩游戏去了”,另一个人问玩的是什么游戏,我说是翻花绳,对方反问我翻花绳怎么能算游戏呢。在这种争论里,我和对方对翻花绳算不算游戏就有争议。这种争论里一定存在谁对谁错么?这和争论一个数是不是质数就不一样,我能用游戏的一套标准或者特征来说服对方么?况且对方为什么要接受我的这套规则标准。
如果我们认为找到了那个游戏的根本“特征”又会发生什么?因为我们日常使用游戏概念的范围总是模糊的,这就难免会有两类后果:一些我们通常认为是游戏的活动被排除出去,或者一些我们平时不认为是游戏的活动被包括进游戏的范畴。《生命、游戏与乌托邦》中也出现了这样的问题,比如跑步被看作一种典型的游戏,我们平时并不会这么看,作者考虑到这些争议也做了回应。先不去细究其中细节,作者确实提出了一个很好的问题,如果“游戏”这类活动没有什么共同点,我们有什么理由说一个活动是游戏呢?
如果维特根斯坦的是对的,游戏是一个家族相似性概念,这个概念是通过局部的相似性编织起来。这会带来一个难题,A和B类似,B和C类似,C和D类似,以此类推下去没有尽头,所有东西都可以包括进来了。游戏概念也是这样,这样一来所有的活动是不是都可以包括进来了?我们把一个活动称作游戏而不是工作难道不是出于什么理由么?
考虑下酒类,我们把一种饮料叫做酒因为它含有酒精,含有酒精也是所有酒的共同点,这似乎太自然不过了。类似的,有很多种色调我们都称为蓝色,它们可能有的深有的浅有的偏灰,但因为它们都或多或少含有蓝色色调,所以它们都是“蓝色”。这其中可能就有一个陷阱,维特根斯坦称之为“我们将事物的性质看成可以与一个混合物的诸成分加以比较的东西”。
很多可以喝的东西被称为酒,很多色调被叫做蓝色,很多活动被叫做游戏,我们容易认为这些情形都是类似的,这是陷阱所在。我们认为含有酒精的饮料是酒,正如具有某种共同点的活动被叫做游戏,这个共同点就如同“酒精”一样分散在不同的游戏活动里,仿佛有某种抽象的游戏“本质”存在于各种游戏之中,这可能是误解的来源。实际上我们使用游戏这个概念的方式和情形可能就是与“酒”和“蓝色”不同。
我们怎么和别人解释什么是游戏,我们大概会描述几种典型的游戏,比如象棋和纸牌,之后说以及诸如此类的活动。我们这时心里有游戏的清晰定义么?对方如果问我:“你给我的只是一些例子,而不是定义,我没办法准确判断一个活动到底是不是游戏。”为什么我们没有划出一个清晰的界限?因为本来就没有清晰的界限,我们在需要的时候再划出界限。
但有了进一步的问题,如果“游戏”这个概念没有明确统一的定义,而是大量有着模糊联系的活动的总称,我在说话时候所指的游戏和另一个人所指的游戏所指完全不同。事实也是如此,我说游戏时候想到的是手机和主机游戏,另一个人想到的是丢沙包和石头剪子布。如果游戏没有一个共同点,我们没法知道别人使用这个词的意思,我们也就没办法沟通理解了。这是个重大的问题,要回答也困难的多,这里只能说有意义的使用游戏这个词并不需要背后的那个恒定意义。我们有各种各样的活动,有工作、劳动、娱乐、游戏、休闲等等,有大量的词来描述我们的活动。它们互相交叉重叠又有不同,一个人的工作可能在另一个人看来是游戏等等,但我们依旧可以有意义的使用这些词。我说游戏是下棋这样的活动,而另一个人说游戏是丢沙包这样的活动。这不意味游戏这个词有什么本质囊括了这两种活动,而是我可以借助丢下棋这样的例子来更好的理解丢沙包对那个人的意义,对方也可以这样来增加对我的理解。下棋对我的意义,丢沙包对他的意义,这其中有相通之处。概念是桥梁,我们可以用它来看到更多相通之处,而不是相同之处。
最后,回到之前使用的两个例子,质数和酒。对于酒类,它们真的都含酒精么,因为也有无酒精鸡尾酒,酒的边界也没有那么清晰。质数看起来是有着无可争辩的清晰定义,但“数”这个概念呢?实际上随着数学的发展,有新的“数”被包括进来,比如虚数和四元数,我们也很难说所有种类的数存在什么共同点。平常的概念后面有着这种不平常之处,我们正是这样来使用语言的,一个概念没有精确定义不是一个问题,问题反而是我们为什么会觉得概念就一定需要精确定义。我和另一个人都使用游戏这个概念,并不需要我和他在冥冥中或者心灵中存在个一致的定义。维特根斯坦的一大贡献正是帮助我们澄清这个误解,让我们看到概念并非这样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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