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看了1957年上映的电影《十二怒汉》,惊艳于内容的精彩,所以用这篇文章记录我的一些理解与想法。
第一位判定无罪的是8号,他可以归类为质疑型,首先提出需要对案件深入讨论。他亲临现场在附近买到凶器同款折叠刀,质疑证据的可信度。他面临的困难是,在证据链已被构建的情况下,为何以及如何保持质疑。
第二位判定无罪的是9号,他可以归类为扶弱型。他改票最初是同情8号的坚持,后来是质疑老人证词的可信度。他面临的困难是,区分同情弱者与可信质疑。
第三位判定无罪的是5号,他可以归类为沉默型。他改票是共情被告的贫民窟出身。他面临的困难是,区分共情干涉与可信质疑。
第四位判定无罪的是11号,他可以归类为守规型。他改票是质疑被告回家行为的合理性。他面临的困难是,制度的中立幻想与实践的偏见现实。
第五位判定无罪的是2号,他可以归类为直觉型。他改票是质疑老人证词的可信度。他面临的困难是,证词的体验欠缺。
第六位判定无罪的是6号,他可以归类为效率型。他改票是质疑老人证词的可信度。他面临的困难是,追求效率是对现实行动的异化。
第七位判定无罪的是7号,他可以归类为局外型。他改票是希望讨论尽快结束。他面临的困难是,抗拒亲自参与审判。
第八位判定无罪的是12号,他可以归类为离题型。他改票是跟随多数人的选择。他面临的困难是,区分讨好与自决。
第九位判定无罪的是1号,他可以归类为定规型。他改票没有给出明确理由,猜测是质疑证据链的可信度。他面临的困难是,区分流程的中立设定与判定的非中立选择。
第十位判定无罪的是4号,他可以归类为逻辑型。他改票是质疑女人证词的可信度。他面临的困难是,证据的无意识忽视。
第十一位判定无罪的是10号,他可以归类为威权型。他改票是放弃身世歧视的投射。他面临的困难是,歧视观念的根深蒂固。
第十二位判定无罪的是3号,他可以归类为执法型。他改票是放弃亲人经历的投射。他面临的困难是,亲友经历的心理创伤。
3号和10号的认知前提各有偏误,使得法律体系的流程设定失效。
3号的认知前提可以描述为他者权威,以法庭为立法、司法、执法的权威来源。因为完全相信法庭的裁决,相信法律人士的专业素养,所以在讨论中坚持法庭的审判结论。在他看来,只需要法庭审判就足够了,可信构建于法庭,陪审团的辩论是多余。他更愿意担任的角色,并非陪审团成员,而是服从命令的执法者。假如陪审团成员以此为多数,会使得陪审团制度沦为走过场的仪式。
10号的认知前提可以描述为自我权威,以自身为立法、司法、执法的权威来源。因为完全相信自身的裁决,相信自身认知的绝对正确,所以在讨论中坚持自己的审判结论。在他看来,只需要自己审判就足够了,可信构建于自己,法庭的循证是多余。他更愿意担任的角色,并非陪审团成员,而是最终审判的裁决者。假如陪审团成员以此为多数,会使得法庭制度沦为走过场的仪式。
7号和12号的责任回避,都使得陪审团制度的人数设定失效。
7号在讨论中不断抱怨讨论没能尽快结束,这是通过拒绝自主决策从而回避责任。他认为自己可以摸鱼,毕竟法庭已经给出判决、还有其他陪审团成员致力于讨论。在他看来,陪审团一致决定为有罪或无罪不重要,重要的是讨论能尽快结束以便赶去看球赛。他与6号的追求效率不同,6号是在意裁决结果的追求效率,7号是不在意裁决结果的追求效率。7号被指责不负责任,而他对此欣然接受。假如陪审团成员以此为多数,投票结果实际被随机决定,无需设置为12人。
12号在讨论中热衷于与他人聊无关审判的话题,这是通过忽视自主决策从而回避责任。他认为自己可以跟随,觉得自己不懂法律、觉得辩论双方都有道理。在他看来,陪审团一致决定为有罪或无罪不重要,重要的是自己能与多数人保持立场一致。他与5号的保持沉默不同,5号为共情身世而跳过发言,12号为寻求认可而岔开话题。12号被指责没有主见,而他对此难以反驳。假如陪审团成员以此为多数,投票结果实际被少数人决定,无需设置为12人。
2号的论证理念可以描述为直觉感受,以直接经验、亲身参与为感受资源,可信构建于直觉。他的局限在于,体验外在于直觉,体验改变会导致推理结果改变。在为8号重现老人证人的走路行为计时后,2号把判定改为无罪,因为他对证词内容有所参与,怀疑老人宣称15秒走到楼梯口的证词,以此得出不同于之前基于间接证词的结论。亲身体验是构建可信的方法之一,但不是唯一方法,如果只依赖它,难以应对那些不可复现的问题,比如「嫌疑人的口供疑问」。
4号的论证理念可以描述为逻辑推理,以证人、证词、证物为推理资源,可信构建于逻辑。他的局限在于,证据外在于逻辑,证据改变会导致推理结果改变。在被9号追问女人证人的眼镜压痕后,4号把判定改为无罪,因为他对证据内容有所更新,怀疑女人宣称清晰看到男孩行凶的证词,以此得出不同于之前基于法庭证词的结论。逻辑推理是构建的可信方法之一,但不是唯一方法,如果只依赖它,难以应对那些无关逻辑的问题,比如「什么信息应该算作推理资源」。
第一句是11号说的「我们做出判决既没有好处,也没有损失」。表面上看,陪审团成员被随机征召,与审理人员、与被告都没有社会关系,意味着陪审团的表决具有客观中立的特性。但陪审团成员在理论上可以把批判被告作为发泄私愤的替身,也可以把帮助被告作为自我感动的行为,还可以把参与陪审作为炫耀智识的场景,这些是众多好处中的一些。反之,陪审团成员在实际上可以把参与陪审视为浪费自己时间的义务,也可以把关于案件的辩论视为对自己的冒犯,还可以把表决结果视为违背自身认知的异常,这些是众多损失中的一些。因此,11号对陪审团制度的理解是天真的,反映出一些人对「制度中立性」的朴素幻想。
第二句是12号说的「这些人都发过誓的」。一方面,证人的发誓与证人的证词,两者没有因果关系,因为两者都依赖证人,他心问题阻止了人对他人想法的得知。是证人本身同时为发誓与证词提供可信度,不是发誓对证词提供可信度,也不是证词对发誓提供可信度。另一方面,证人的发誓与事实,两者没有因果关系,因为发誓是语言、事实是实在,现实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证人可以在说谎的同时发誓自己没说谎,也可以在自认没说谎而发誓的同时其认知不同于事实。发誓被视为构建可信的步骤之一,但因为上述的无关性,发誓只是一种仪式。
第三句是7号说的「你们是坐在这凭空捏造事实」。他在表达对于8号等人不断提出关于证据细节的质疑与推理的不满,而我的理解是,他因此暴露出自己持有的一个看待案件的认知观念,这个观念导致他对陪审团讨论秉持局外人的态度。法律审理的共识是,人们对案件的讨论是重构曾经发生的案件,而非重现案件本身。区别在于,对案件的重构被判定为捏造还是属实,这取决于判定者认为重构可信与否。7号表面上在说陪审团成员「坐在这凭空捏造事实」,实际上也在暗指法律人士「坐在法院凭空捏造事实」,因为他的认知观念是,事实不可知,可知的只有重构,但没法证实重构内容就是事实,检察官、律师、陪审员都在玩一个「重现过去」的游戏,比较的并非「重现」与「事实」,而是「一个重现」与「另一个重现」,那个更可信的「重现」被判定为「事实」并成为结论。因此,7号选择游离在这个游戏之外,有罪或无罪都无所谓,只想尽快结束这一切,他的哲学底色可能是虚无主义的。
最后,以8号的台词作为结尾:每个人都言之凿凿,但没什么事会这么肯定。8号这句通用质疑,大前提是「过去无法重来导致当下认知局限」,小前提是「当下之人言之凿凿」,结论是「当下之言可疑」。故事的开头,他从认识论角度质疑「确定言论」的可信度;故事的结尾,他没有得出另一套确定的言论,只是让其他人认识到可信的是「证据不可信」。考虑到疑罪从无的共识前提,明确的质疑不支持有罪判定,所以判定为无罪。至于后续法庭是否重新审理,这不是陪审团成员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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